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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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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两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雨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
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 www.jiaoshi66.com
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l)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4)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2.D3.A4.A5.C6.A7.A8.A9、B10.D 11.D 12.D 13.D 14.B 15.A 16.D 17.B 18.C 19.B 20.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D3.A、B、C4.C、D5.A、B、C6.B、C.D 7.A、
B.C.D 8.A、C.D
9.A、B、D 10.B、C、D11.A、B、C.D 12,A、B、C 13.A、B、D 14.A、B、C 15.A、B、C、
三、判断题
1.○ 2.○ 3.×4.× 5.× 6.× 7.○ 8.○9.○10.×
四、计算题
1.(1)当期进项税额=56500/(1+13%)×l3%+(20xx×2)×10%=6900(元)
当期销项税额=11700/(1+17%)×17%+93600/(1+17%)×17%+14040/(1+17%)=32640(元)
应缴增值税=32640一6900=25740元
(2)该公司在销售业务中有违反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消费者销售应税产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公司转让厂房应缴纳营业税。
应缴营业税税额= 500000×5%= 25000元
2.(1)应缴关税税额=(180+10+8+2)×8.3×80%=1328万元
(2)应缴消费税税额=(1660+1328)/(1-10%)×10%=332万元
(3)应纳增值税额=(1660+1328+332)×l7%=564.4I 万元。
五、简答题
协议中了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其房产产权不属于合伙企业,不符合出资条件。
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督检查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六、综合题或案例分析题
1.(1)①按照我国松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③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申请人之一丙的出资中的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了法定限额。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www.jiaoshi66.com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
(4)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
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
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2.(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但甲、乙达成的该协议造成了主合同的变更,并且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对乙方无效(或: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无效)。因为甲负有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经乙公司同意,才可以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丁公司。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的转移行为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有权拒绝丁公司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因为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未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乙的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4)甲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甲乙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改变了主合同。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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