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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
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
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
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
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
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
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
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
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
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
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
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
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
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
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
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
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
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
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
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
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
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
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
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
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
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
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
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工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
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
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
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
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名职员,由总监
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
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
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
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
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
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
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
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
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利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
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
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
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
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
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
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
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
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
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
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
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
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15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
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第26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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