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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Ⅳ部分(招标文件第2卷: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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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 
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 
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 
要求。 
  8.9 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 
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 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 
并征得绍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8.12 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 
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 
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供方 
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 
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__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 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 
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8.16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9.1 监造 
  9.1.1 供方应在配合同生效日期起__个月内,问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 
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 
  9.1.2 需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在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 
公司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 
并签字。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 
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 
  9.1.4 供方必须为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 
月度检验计划。 
  9.1.4.2 提前_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 
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 
以及复印件。 
  9.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 
据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 
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风正常运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 
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 
造代表面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 
试验。 
  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 
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 
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髦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 
理。 
  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 
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 
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移中都须进 
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 
(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 
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 
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 
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 
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检 
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__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 
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 
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 
现场_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9.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 
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 
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 
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 
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9.2.4 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 
知后__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个月内,自 
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 如双方代表在合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 
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 
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 
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 
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履约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 
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_个月,否则按11.11款处理。 
  9.2.8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 
日起的_个月。 
  9.2.9 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 
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 
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 
装、设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 
要工序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供方提供(见附件7)。安装、 
调试过程中,若对方未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腋务人员指导、未经供方现场技 
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需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术资 
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方承 
担责任。 
  10.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进行。 
  10.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 
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_个月,否则将担11.ll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 
168小时完毕后__个月内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格标后, 
需方应在__天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o.6款和 
11.6款办理。 
  10.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 
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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