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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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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

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

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

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

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

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

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

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

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

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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