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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指导教师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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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的性质

普通中小学校教师评价是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侧重从自身素质和工作角度对教师个体的综合性评价,是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机制。

二、评价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公办与民办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完全中学的专任教师。学校教辅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参照此意见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案。

三、评价的组织实施

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与大企业教育管理机构按学校督导评估分工分别组织和指导各学校的教师评价工作。

教师评价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各学校都要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学校领导、同事、家长、学生共同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为加强教育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学校要成立教师评价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负责教师评价工作,同时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四、评价的主要内容

教师评价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素质;

(二)师德修养;

(三)教育教学能力;

(四)履行职责情况;

(五)工作效绩;

(六)附加内容。

五、评价的具体方法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依
www.jiaoshi66.com 照本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针对学校的层次差异和多样性特点,制订符合实际的教师评价实施方案、指标体系等,各市(州)的实施方案、指标体系,要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教师评价在自评基础上进行,每年度评价一次。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各学校评价工作情况和综合结果要报送主管部门和相应的教育督导机构。

教师评价要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定性分析。

六、评价结果的处理

评价结果采用等级和评语相结合的办法。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四种。评价结果按《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除按本指导意见组织的教师评价以外,不得单纯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标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社会团体、民间学术机构组织的教学评比结果不得作为教师晋升、提级、评优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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