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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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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主编认为的对怒江“不予开发”就可以达到“永久保护”的目标,这个观点其实有失偏颇。因为合理的开发其实也是一种保护的手段。

(4) 西方发达国家停止了水电开发,与我国是否停止水电开发,两者不具备可比性,因为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是不一样的。
      四、(行政执法类)

请以“从‘怒江水电开发’说开去”为题,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1.结合给定资料,自选角度。

2.符合题意,观点明确,内容充实,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3.总字数800-1000字。

分析:从题目的要求来看,“说开去”这种文体,建议广大考生不要一味地使用“三段论”式的策论文章,这里比较提倡回归议论文的本质,提倡使用新的申论写作手法,即之前戴老师已经提出“探究式申论文体”的写作手法。

参考范文:

在“保护”与“开发”间徘徊

——从“怒江水电开发”说开去 www.jiaoshi66.com

自改革开放以来,环保问题一直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成为我国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沉重话题。以我国西南部的怒江为例,在支持水电开发和反对水电开发之间一直存在着众多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老百姓的脱贫问题、泥石流和地震问题、利益分配问题、能源战略等相关问题上。在这场争论当中,我们不断地在“保护”与“开发”之间徘徊着,似乎还没有找到一个明确的答案。

我们一起来看看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建坝”所带来的生态破坏问题。反对者们列举了“建坝”后将出现的污水问题和泥沙淤积问题,说明“建坝”是不可行的。而支持者则认为,如果不进行开发,当地的群众无法脱贫而继续维持“刀耕火种”式的发展模式,生态环境同样会遭到严重破坏,因此支持者们认为只有当地老百姓不需要刀耕火种来维持正常生存,怒江的环境保护才能进行,才能可持续发展。这里戴斌老师认为矛盾的关键在于,是否必须使用“建坝”这种方式来实现怒江流域的发展。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言,支持者们的观点无疑是对的,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政府可划拨的财政资源有限,不可能在完全不开发的情况下,实现怒江环境的保护。而且国外的发达国家的案例常常是不完全具有可比性,因为我国环境保护的技术上、管理的科学性上、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上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很难完全按照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去实施社会发展的规划。

说到这里,戴老师不禁要问,我们真的只能牺牲环境去换取发展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反对“建坝”的声音带给我们的,更多的是冷静的思考。因为“建坝”所带来污水、泥沙淤积等生态问题,我们不容回避,“建坝”后的移民安置问题同样要高度重视。那么我们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呢?关键在于我们的管理者们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通过成立专家小组的方式,对怒江的生态和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论证,合理地统筹怒江的发展规划,同时广开言路,征询广大专家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因为真理是越辩越明的。

发展是需要的,但不能操之过急,因为“欲速则不达”。保护也是需要的,但不能片面地保守地认为保护就是“不作改变”,因为事物是永恒发展的,发展的“停滞”所带来的将是更大的危险。

(全文共910字,含标点符号)

国考申论写作题型命题规律的延伸:

之前20xx年针对北京应届毕业生的公务员考试,其申论题目就是以“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为副标题,自拟主标题,写一篇1000-1200字的文章。当时戴斌老师就曾撰文“可承受未必可接受——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而这篇文章戴斌老师并没有采用“三段论”的传统手法,而是“探究式”的申论写作模式。为什么呢?因为从“说开去”我们就可以判断,这篇文章重点不在于“策论”部分,而在于“说理部分”。重点是要把“道理”讲清楚,讲透。戴斌老师面对所辅导的所有学生都是强调希望广大考生不要“完全”“依赖”传统的“三段论”,但要以“三段论”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的写作模式,而不是“全部的”模式。考试一定要认真审题,看清题目要求再落笔。当然,戴斌老师必须承认的是,作为“三段论”来说,其操作的“可行性”和“简易性”要远远超过戴斌老师所极力提倡的新写法“探究式”的申论写作套路。但“探究式”的申论写作套路其“综合表述效果”和“说理性”却远远超越“三段论”。因此,从长远来看,戴斌老师还是希望广大的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能尽可能多地掌握更多的写作模式,以有效应对目前正在变革中的公务员申论考试。 www.jiaoshi66.com

附:戴斌老师撰写的20xx年下半年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

4.以“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为副标题,自拟主标题,写一篇1000-1200字的文章(40分)

可承受未必可接受

——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

现今,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听证制度已日益成为当今我国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在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价格领域。在1998年,我国《价格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价格决策过程,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定价、政府定价时,应举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从这几年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实施来看,可以说几乎所有的价格听证都是关于涨价的,而涨价的理由也几乎都千篇一律,最核心的、似乎是无可反驳的一条就是“价格的升幅在人民群众收入的可承受范围”。但我们不禁要问:“价格的升幅在可承受范围就一定是在可接受的范围吗?”“老百姓可以承受这个价格就代表可以接受这个价格吗?”答案当然是,未必。因此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听证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因为在所有的价格调整里,不一定都是合理的。不能说老百姓口袋里的钱多了,就要多赚一点。如果老百姓收入的增长,是要带动老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不是带动物价的上涨。因此,笔者认为价格的调整不应与经济直接挂钩,而应重拾“价值规律”的精神和原则,对价格与价值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就要对其价格进行调整。

说到这里,就引申出这样一个问题,听证的目的是为了作出合理的价格调整。而价格调整就有调高和调低两种可能。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几乎没有降价的听证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无论哪个国家,无论其市场经济如何得完善,都必定存在某些商品价格不符合价值的情况,价格过高或过低都有可能。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方面,尤其是价格形成机制上还存在着不足,这也是价格听证制度需要存在的重要原因。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国家不可能只存在价格低于价值的情形,是必然存在价格高于价值的情形。如果价格听证制度只听证涨价而不听证降价,那么就等于价格听证制度只发挥了其一半的效用,这与我国引进该制度初衷是违背的。

回顾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诚然,如能源价格升高带来的煤气价格听证、出租车价格听证,其最后获得涨价都是有其合理性的,值得支持。但我们也要看到,如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导致的高通信费、高电价是否也应该在听证制度的范围内呢?听证的结果除了让老百姓多掏钱外,能否出现让老百姓少掏钱的情况呢?答案当然是可以的,关键是谁来捅破这张窗户纸呢? www.jiaoshi66.com

让政府来要求降价吗?这似乎是可以实施的一个对策,但我们不可以忘记,政府主要作用是要调整市场,而不是控制市场。在听证制度中,政府是“裁判员”,但如果让政府在作为“裁判员”的同时,再要充当“运动员”的角色去主动要求降价,是不合适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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