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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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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讲话
各位书记、各位党员:
    大家好!在座的各位,有在党组织工作战线奉献了数十年的老领导,也有担任党支部书记不久的新同志。虽说大家在年龄和工作时间有长短,但是知识无界限,我对党内的知识也是在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提高,我所掌握有些知识,不一定比在座的同志们学的精、学的透。这次培训班,也是我向大家学习交流的重要机会。下面,我们来共同探讨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重点是要剖析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工作方法,以使各党支部在今后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一讲  基本概念
1、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组织形式分为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指挥部党委、纪委,以及所属各单位党的组织均属于党的基层组织的范畴。
    20**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中做了更为规范科学的规定,即: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对党的基层组织形式划分了五种不同类型,即: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因此,指挥部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均属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的概念范畴。

2、党的基层组织的时限

党章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指挥部基层建设意见中规定:推行党支部任期制,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3年,支部书记最多在同一队站(车间)连任三届。

因此,指挥部党委根据各级党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以下规定:指挥部党委和纪委任期五年,指挥部党代表大会时限五年;指挥部各二级单位党委任期三年,各二级单位党代表大会时限三年;指挥部直属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三年,换届改选的党员大会时限三年;指挥部各单位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二年,换届改选的党员大会时限两年。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3、召开基层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的界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人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也就是说,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按照指挥部目前各单位党员总数来说,钻井公司、井下公司、哈密物业、离退休管理中心四个单位完全符合召开代表大会的条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可根据实际情况,必须经指挥部党委批准后方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各二级单位下属的党总支部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特殊情况必须经本单位党委批准后可召开代表大会;各二级单位党支部换届选举必须召开党员大会。审批掌握的界限一般是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召开党员大会。

4、代表大会名额的确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但各单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党员代表名额的确定还是难以把握。我们可以用对比分析的方法确定代表名额的上下线。由前面所讲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对照可以得出,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是党员总数的五分之一至五分之三。也就是说不具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上级党组织批准召开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至少要大于等于党员总数的20%,但不能超过60%。同时,代表的结构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占不同的比例,如干部党员、工人党员、少数民族党员、女党员、优秀分子党员(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技术能手)、青年党员、短期用工党员、离退休党员等等,较少人数群体(如短期用工党员)可采取列席代表的形式,充分保障各个层次和群体党员的权利。

5、党籍和党龄

每位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的党员除外)。对参加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或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的党员,没有党籍或党龄的要求。但是对换届选举所要产生的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有党龄的要求。

党章对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没有明确的党龄要求,但是对于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党龄做了明确规定。即: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指挥部直属的各单位在具体操作中参照此条执行。同时,指挥部基层建设纲要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党支部书记的党龄必须有二年以上。因此,各单位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总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党龄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基层队站(车间)党支部委员、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党龄必须有两年以上。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清楚党籍和党龄的基本概念。党籍是指党员的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即有了党籍。党龄是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工作的实际经历。按照党章规定:“党员的党龄,从预备起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在确定党委候选人建议名单党员的党龄时,要特别注意一种情况,即一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时间在党代会召开的时间之前和之后的计算方法。如某一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时间是20**年10月18日,如果召开党代会的时间是20**年10月19日,则他的党龄是3年零1天,可以列为党委委员建议人选;如果召开党代会的时间是20**年10月18日,则他的党龄是3年整,不能列为党委委员建议人选(数学上大于等于或等于的关系来说明“三年以上”);如果召开党代会的时间是20**年10月17日,他的党龄少于3年,同样不能列为党委委员建议人选。对于这一特殊情况,各单位组织部门要充分考虑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时间。

还有其他特殊情况下党龄的计算:一是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后,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连续计算。二是被错误开除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三是因自动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或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以重新入党后转为正是党员之日算起,以前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四是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党龄计算,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经党组织决定恢复这一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批准重新入党,有预备期的,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是党员之日算起;没有预备期的,其党籍从上级党委决定重新入党之日算起,前段时间党龄不能连续计算。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和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大体相同,但又有区别,比如党员代表大会要选举代表,而党员大会不选举代表,是全体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党员代表大会一般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党支部党员大会可以采取直选的方式进行等等。

第二讲 党支部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

二、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召开时间、主要议程、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名额及选举办法)

三、上级党组织批复;

四、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党员大会筹备事宜(确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条件;提出初步人选;确定大会日程,召开时间地点;确定对如何召开大会向党员提出的要求和其他事项)

五、召开党小组长会议;(酝酿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初步人选;确定大会日程,召开时间地点;确定对如何召开大会向党员提出的要求和其他事项)

六、召开党小组会议;(酝酿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初步人选;向党员提出的要求和其他事项)

七、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八、上报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九、上级党组织批复;

十、召开党员大会;

十一、召开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十二、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的报告。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凡在一个党组织内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论属于哪类用工制,在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利方面都是相同的。有正式组织关系的短期用工、内部退养返岗党员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可以被提名为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额。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行选举。在选举时,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如果多数人同意,才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按照规定一般要选举产生党委书记,但经指挥部党委根据各单位不同情况研究只选举党委副书记的,按照指挥部党委的批复选举产生委员会和书记或副书记。

三、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在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6)长期失去联系党员(这一条是根据指挥部实际情况确定的)。以上五条主要是召开党员大会确定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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