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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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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依据《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xx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县历年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及气候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暴风雨、冰雹、低温霜冻、雪灾等气象灾害;泥石流、滑坡、山体崩塌、地震等地质灾害;病虫害等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重大损失和危害,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划分为4级

2.1特大自然灾害(ⅰ级)

特大自然灾害是指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30人(含失踪)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2.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10人(含失踪)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3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较大自然灾害是指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5人(含失踪)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4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三款所述情况,因灾死亡人员5人(含失踪)以下的。

本预案只对特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抗灾救灾作出应急响应。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常务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民政局、公安局、武装部、财政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专职副组长: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 员:宣传部、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农牧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电力公司、商务局、粮食局、药监局、广电局、人行、驻县军警部队、气象局、红十字会、慈善会、电信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3.2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救助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领导对抗灾救济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2)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灾情,拟定相关文稿。

(3)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4)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5)负责抢险救灾信息发布。

(6)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相关任务。

3.3县自然灾害抗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一旦本预案启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1)查灾核灾组

县民政局、水利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牧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组织力量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市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

(2)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武装部、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安排好灾民的基本生活,包括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等工作。

(3)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水利局、建设局、交通局、广电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教育局、电力公司、通信公司、武装部、县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做好农作物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工农业生产。

(4)应急资金保障组

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水利局、县交通局、人行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5)医疗卫生组

县卫生局牵头,县乡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及县农牧局、药监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6)安全保卫组

县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司法局、武装部、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或军事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物资发放、人身财物安全、社会稳定。

(7)接收捐赠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商务局、红十字会、慈善会、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做好涉外、涉台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8)新闻宣传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电局、民政局、水利局、农牧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9)督查组

县监察局牵头,县审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3.4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职责

(1)县委宣传部:组织公众媒体及时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相关信息,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先进事迹。

(2)县粮食局:负责做好救灾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5)县司法局:负责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

(6)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核定和报告全县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特别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7)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8)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界定地质灾害,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9)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灾中断公路的修复工作及救灾运输车辆的调度。

(10)县级各通信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并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非法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11)县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抢险物资。

(12)县农牧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牧业生产自救。

(13)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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