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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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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
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_
  2.受电电压: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
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
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
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
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
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
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
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
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
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
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
《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
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
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
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
,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
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
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
)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
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
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
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
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
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
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
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
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
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
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
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
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
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
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
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
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
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
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
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
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
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
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
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
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
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
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
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
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
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
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
、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
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
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
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
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
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
、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
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
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
,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
,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
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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