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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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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入武招标代理机构:
    近年来,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精神,严格按照招标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建立统一、开放、竟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完善我市的房屋建筑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机制,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我市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廉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208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健全服务功能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闽政[1999]文165号)的精神,落实和完善三项基本功能(即:信息服务功能、场所服务功能和集中办公服务功能),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进场交易登记制度、招标投标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对于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标专家个人工作档案,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二是为全市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三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二、完善招标投标备案管理要求及程序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完整地将相关备案资料向局招标办进行备案。具体:一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出招标公告之前,将招标文件(必须使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工程量清单、招标公告以及招标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施工图审查批准文件、项目预算审核文件、项目用地批准文件、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必须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等具备招标条件的证明资料,一并报局招标办进行备案(其中: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必须在送审前,报造价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送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上网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必须使用范本)和出售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预审文件应在发出前备案;二是答疑纪要、补充公告等应在公布前备案,中标通知书应在发出前备案,合同应在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备案;三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自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全过程的成果资料及书面评标报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及中标公示等报招标办备案。
    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及程序进行备案并取得备案意见的,一律视为违规行为,工程交易中心不予进场交易或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www.jiaoshi66.com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管,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低于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价承揽代理业务,应当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允许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招标代理费用后向委托人收取,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转嫁收取招标代理服务 费用或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及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包括报名费)。特殊情况,委托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确有困难,需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必须报请建设局批准同意后执行。禁止以高出印刷和装订成本的价格出售招标文件(具体出售价格标准,由各招标代理机构统一意见后,报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出售招标文件价格。不得对应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擅自在场外组织招标。
    代理机构在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代理项目专职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造价预算时,应进行市场询价、明确采集时点并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预算。
    四、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行为
    依法或依照我市的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场招标的项目,不论何种原因,一律视为违纪违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予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项目”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但施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可自行组织施工。
    招标人应依法对受委托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组织有关专家会审,并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负责,同时,对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聘请的评标专家的行为进行监管。
    五、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工程交易中心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
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和标准的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我市工程交易中心的专家名册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评标专家时,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并经招标人书面委托授权。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场所后,应遵守评标纪律,关闭所有通讯设备,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标准,客观、公正、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机构。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应区分质疑和投诉。对于质疑件,应及时将副本转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答复;对于投诉件,应按规定时效进行受理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是否受理意见;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局里成立投诉处理工作小组,确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提交调查核实结论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局领导研究处理决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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