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制动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应动作灵敏可靠。安装的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及完整的图纸资料均应符合要求。
f) 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电视共用天线。
g) 除上述要求外,同时应符合地区性“低压电气装置规程”的有关要求。
4.3.1.7 水、卫、消防:
a) 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应按套安装水表或预留表位。
b) 高位水箱进水管与水箱检查口的设置应便于检修。
c) 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出户管长不宜超过8m,并不应使用陶管、塑料管。地漏、排污管接口、检查口不得渗漏,管道排水必须流畅。
d) 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部件齐全、制动灵活。
e) 水泵安装应平稳,运行时无较大震动。
f) 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且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签证。
4.3.1.8 附属工程及其它:
a) 室外排水系统的积水坑、窨井(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均必须符合gbj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二章第2.3.4节的要求。管道应顺直且排水通畅,井盖应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
b) 污水处理装置化粪池应按排污量合理设置,池内无垃圾杂物,进出水口高差不得小于5cm。立管与粪池间的连接管道应有足够坡度,并不应超过两个弯。
c) 明沟、散水、落水沟头不得有断裂、积水现象。
d) 房屋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面不应有积水、空鼓和断裂现象。
e) 房屋应按单元设置信报箱,其规格、位置须符合有关规定。
f) 烟道、通风道、垃圾道应畅通,无阻塞物。
g) 单体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渡用房拆除清理完毕。室外地面平整,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要求。
h) 群体建筑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和服务设施,达到应有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i) 井道、风机房必须没有垃圾,符合规范。
j) 幕墙平整,无残缺破损和渗漏。
k) 天台、广场、道路地面平整,无低洼积水现象。
4.3.2 质量问题的处理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强回补返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4.4 原有房屋的接管验收标准
4.4.1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4.4.1.1 以gbj(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作检验依据;
4.4.1.2 从外观检查建筑物整体的变异状态;
4.4.1.3 检查房屋结构、装修和设备的完好与损坏程度;
4.4.1.4 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包括建筑年代、用途变迁、拆改添建、装修和设备情况)。评估房屋现有价值、建立资料档案。
4.4.2 危险和损坏问题的处理:
4.4.2.1 属有危险的房屋,应由移交人负责排险解危后,始得接管。
4.4.2.2 属有损坏的房屋,由移交人和接管单位协商解决,既可约定期限由移交人负责维修,也可采用其它补偿形式。
4.4.2.3 属法院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按法院判决办理
5.0 工作程序
5.1 接到开发商的物业接管通知后,由公司设备部经理牵头,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安全保卫部、环境卫生部、项目管理处等相关各部门人员成立接管小组,依照上述标准对物业进行接管检查。
5.2 接管小组按《楼宇接管资料移交清单》对产权、技术资料进行对照检查,发现产权技术资料有缺漏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公司,要求在给定限期内补齐。
5.3 接管小组按《公共配套设施接管验收表》对大厦各类设备按规格、性能、容量等进行对照检查,对机电设备应按专业、按系统另行验收接管,发现接管设备(设施)与移交清单不符或有缺漏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开发公司限期解决。
5.4 接管小组对每个项目的验收接管应专题写出报告,对套单元房的水、电、土建部分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房屋接管检查记录表》中,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开发公司迅速解决。
5.5 设备部经理代表接管小组与开发商办理接管手续,管理处代表办理钥匙接收手续。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安装、设备等因素产生的质量问题,管理处应初步查清原因,上报公司设备部,由设备部督促开发公司限期解决。上报开发公司15日未见有施工单位维修,则设备部可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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