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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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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内容摘要】  在一切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与社会联系最为密切,对公民日常生活影响最为显著,权力的运行过程弹性最大。因而,行政监察作为行政内部权力监督最主要的手段,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检查,确保权力在阳关下运行,成为确保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但是,我们国家的行政检查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监察机关缺乏独立性,监察主体职能分散,行政监察的对象狭窄,行政监察立法不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我们国家的政令畅通,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助长了腐败的蔓延。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从行政监察的环境,主体,客体,程序,立法等方面展开论证,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关键词】监察环境 监察主体 监察对象 监察程序 监察立法 行政效能 监察人员素质

             一 分析总结我国当前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

                      ----------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前提                                

好的行政监察环境可以促进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可以有利于行政监察措施的落实,可以极大的推动行政监察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反之,则会阻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

(1),行政监察的经济环境。在我国现行的政府体制中,行政监察部门接受双重领导,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这种领导模式让行政监察机构置于行政组织内部,行政监察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本级地方政府,这就严重影响了监察活动的正常开展。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本级的政府和公务人员,但是由于监察机构经济的非独立性严重阻碍其正常开展工作。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问题,均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支配和安排,这就为行政领导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进行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

(2),行政监察的政治环境。横向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为同级组织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监察活动的横向负责制,使监察活动必然要受到横向关系的干扰,使监察处置权淡化;种种“人情关”和“关系网”使监察人员举步维艰,进退唯谷;监察人员的横向组织结构使得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存在种种直接或间接的非组织关系。这些都是现行横向体制下监察人员的苦衷。同时,对于纵向领导来说,由于下级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控制力不强,这更从侧面加深了横向领导的消极作用。

(3),行政监察的社会环境 我国非政府组织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社会团体和个人是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因而,行政行为的对象的信息提供和积极参与是行政工作的以实现的有力保障。但是我们现在的群众的参与热情不高,同时由于现行的公共信息主要在政府内部流转,这也给群众和社会参与带来难度,导致监察黑洞的出现。

二 积极推动我国行政监察的体制创新

                    --------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

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完善监察主体。我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说明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即同时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也说明我国的监察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一个机关,两块牌子,隶属与纪委,监察局局长通常兼任委副书记。因此,无论从监督的本义还是从行政法治的要求来说,我国的监察体制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因为自己监督自己毕竟不可能达到监督的目的。“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是“自然公正”原则的首要内容。监察机关一方面受本级政府的领导,一方面对其部门进行监察,必然受到很多牵制,我国监察实践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为此,要使行政监察这个宏观调控系统能确保国家机器的良性运转,就必须建立健全独立于行政系统外部的纵向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我们要科学的把行政监察机构设立与行政机构之外,与其并列,这样才能确保其工作独立的开展。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在20世纪风靡全球,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一项制度。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由议会任命,对议会负责,但具体办案不接受议会的指示,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除非有违法行为不能免职,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国外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自实行以来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要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行政监察专员,完全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在理论上没有任何障碍,只存在具体上如何操作的问题。

我国目前监察和审计职能分别由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行使,但在实际工作中,两者有时相互配合,联合办案。而监审合一制度是加强反腐力度的一种有效机制,可以同时管住钱和权,因此,我们在监察制度的改革中应该整合职能,提高效率和监察的力度。

                  三 努力拓展行政监察的对象

                   ---------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动力    

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内容目前主要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监察的范围相对狭窄,不能全面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也难以全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此,我国行政监察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宽。

(1),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监察的范围之内。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它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具有对象的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等特点,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的角度看,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的乱作为和不作为往往是个体性问题,而抽象行政行为表现出的乱作为和不作为则是集团性问题,而且往往是滋生个体性腐败的源头。依法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运作过程和效果的整体控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高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重要途径。加强抽象行政行为监察,确保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正确运行的具体措施,就是建立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专家和报送草案部门参与、监察部门监督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监察“三位一体”的制约监督机制。

(2),需要增加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政策合理性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监督,尤其是对信息公开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行政公开,既可以方便相对人,促进行政民主化、法治化,又可以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更好地实现行政监察的目标。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需要积极推动的一项工程,行政监察对行政公开化的监督,可以促进政府的行政公开,同时,政府的行政公开又有利于行政监察内容的拓展。

            四 依法完善行政监察的程序

                    -------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的突破口

我们现在处于信息化时代,行政监察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提高效率,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提供方便。监察机关应当允许相对人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相对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并且投诉者、申诉者或者检举者不应当限于与有关政府行为利益相关者。

实行行政监察公开化,加强新闻监督,使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才能强化监察的力度,震慑违法违纪者。首先,要明确公开的重点。对某一部门和行业、某一单项工作的检查情况,除涉及保密事项外,要向社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开、通报,使群众了解情况,便于群众监督,同时,使单一的检查工作对不同单位产生广泛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提高检查工作的综合效果,达到改进工作的目的。要把所查处的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介报道,营造“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社会心理和舆论环境,并可以起到克服案件查处中的干扰和阻力的作用。要把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廉政勤政要求等向社会公开,增强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和准确性,给监察工作提供直接的支持。其次,要丰富公开的形式。一是舆论监督部门的宣传报道。与舆论监督部门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及时公开报道。二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工作通报会,直接向社会各界公布一段时期以来监察机关查处的重大案件情况和检查的重大项目结果,营造监察工作的声势,激发群众关心支持监察工作的热情。三是文件通报,在剖析典型案例、总结检查工作的基础上,以文件的形式通报给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发挥教育作用。此外,还要建立公开的规范。实行监察工作公开化,既涉及监察机关本身,又涉及监察对象,还涉及国家保密制度,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保证公开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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