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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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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间法
  1.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1题)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答案:C
  提示:本题考点是空间法——外层空间法。
  外空活动原则中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很重要的原则。
  解析: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首先大家应当明晰,国际法上通过一系列条约或习惯法确立了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那就是: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针对月球,国际上签订的《月球协定》也规定了类似的原则。上述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是通过国际法施加于国家之上的国际法律义务,国家根据条约信守原则应当遵守,同时应当保证本国国民的遵守,不能通过国内法而改变上述国际法的效力。针对本题,只需明了月球不得据为己有的法律原则,则问题可迎刃而解。其次,我们依据常识判断,前苏联,美国等均对月球资源进行过开发,中国等一些国家也计划探索月球,各国只要科技、经济等条件具备是可自由探索月球资源的,既然是各国均有探索自由,也就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据为己有。或者退一步想,现代国际法奉行国家平等原则,允许外空据为己有是与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国家都不能成为外空包括位于外层空间的天体的所有权人,位于国家管辖权之下的个人自然也不可以了。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适用和占领的方法,和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包括不得被国家、自然人和团体占有。所以A、B、D项错误,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项。
  2.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3年卷一多选第59题)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丙三国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B、D
  提示:本题考点是空间法——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登记、营救、责任制度。
  这里考察责任制度:分为绝对责任、过错责任、共同责任。
  解析:外空损害责任制度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涉及外层空间的国际责任可归纳为三种:(1)绝对责任。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损害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责任;(2)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的损害,由发生过错的发射国单独或共同负损害责任;(3)共同责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应由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国共同或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甲国发射的卫星与乙国发射的卫星相撞,两国之间责任按过错原则处理,故D项正确。乙国卫星碎片撞上丙国的民航飞机及砸伤行人,按绝对责任处理,同样由于乙国卫星碎片掉落是和甲国卫星相撞引起,根据共同责任原理,甲国也应就丙国所受损害承担责任,而且是绝对责任,故A、B两项亦正确。至于C项显然错误,因为丙国无过错。因此,本题答案为A、B、D项。
  3.甲国登记发射的空间飞船在降落时偏离轨道落入乙国境内,飞船上载有三名宇航员,被乙国军队监测发现。甲乙两国都是1968年《营救协定》的缔约国。对此事件,乙国应采取下列哪些行动?(2000年卷一多选第67题)
  A.对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B.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
  C.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D.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答案:A、B、D
  提示:本题考点是外空活动制度中的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营救制度都要备报给联合国秘书长。
  解析:国际营救
  1968年《营救协定》规定,宇宙航行应得到一切可能的援助:当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他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他们送还登记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无须通知外空委员会。A、B、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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