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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中残工福利待遇情况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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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我县民政福利企业中残疾工人福利待遇的情况,进一步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加强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更好地贯彻执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政协松阳县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委员对全县民政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开展了调研活动,调研组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现场走访等形式,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现状、安置社会残疾职工、残疾职工福利待遇、人身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减免税的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我县从1988年开始创建福利企业,截至20**年底,全县共有民政福利企业16家,其中有2家已基本处于停产关闭状态,有14家是正常生产的。这14家福利企业共有员工786名,其中安置残疾职工341名,占职工总数的43.4%。残疾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最高可达1086元,最低的410元。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人均800元。20**年,14家福利企业共减免税484.4万元,其中用于资助社会福利事业10.15万元。目前,全县的福利企业已形成机电、化纤、工艺品、工矿等行业,经济基础稳固、行业具有竞争力。福利企业成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经济支柱,成了残疾人回归社会、奉献社会的阵地,促进了残疾人自强、自立、实现人生价值。通过民政、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的清理整顿和加强监督管理,我县的民政福利企业逐步走上了较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并充分利用退税优惠政策,一方面用于扩大再生产,使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另一方面用于残疾职工的工资补入及福利,安置了一部分残疾人就业,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有利于减轻政府压力,促进社会稳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对带动第三产业的繁荣、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作出了贡献。

从这次所调研的福利企业来看,大部分残疾人的安置比例达到了50%以上,大部分企业在保障残疾人利益、促进民政福利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有的企业从关爱残疾职工做起,根据残疾人的身体残疾状况,抓了各工段和工序的生产人员之比,不断地淘汰操作技能较低的一线正常生产工人,尽可能多使用残疾职工,满足他们对就业岗位的需求,合理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使员工人数与生产任务和生产能力匹配更趋合理。有的企业还有专人负责残疾人工作,在每年助残日期间都组织活动,并对残疾人实行了保底工资和残工岗位补贴,食住条件也有明显改善。如我县最大的一家福利企业——浙江科马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在这方面做得很不错:公司办了员工食堂,为残疾职工安排免费午餐和生日面10元/人份;租民房或腾房以解决路远残疾残职工的住宿;对一线残疾职工实行3元出勤补贴;每年为残疾职工缴纳800元/人的社会养老保险;为稳定残疾职工安心工作,凡在公司服务满三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助费2880元(即每人80元/月);为残疾职工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费150元/人.年;还开展为大病、特困残疾职工捐款救助活动,如:为残疾工黄星发之妻生病捐款5000余元,李少通女儿上大学资助1000元等;组织开展员工评先活动,激发员工的生产热情,20**年32名先进个人中残疾职工占13名,占一线生产工人的50%强。以上这些,从根本上体现了公司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值得一提的是,我县的大部分福利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在捐资助学、铺桥筑路、扶老助残等方面,出资捐款,回报社会。

二、存在问题

调研过程中,在听取企业的汇报、与残疾职工代表的座谈及现场走访中发现了现行福利企业在残疾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离现代企业管理基准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几个方面:

1、企业的减免税款管理、使用没有完全到位。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物质保障,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即减免税款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残疾职工福利支出。应该说,对企业的减免税直接支持了民政福利企业的发展,加速了资金周转,节约了利息成本。但实际情况并不尽然,有的企业将减免税款被占有成为企业的自有资金,且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非扩大再生产之用,多数企业固定资产规模都没有扩大,违背了国家制定这项政策的初衷,侵蚀了国家税款。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国家付出的代价过高,残疾人得到的实惠较少,福利企业也没得到真正的发展。

2、有出现残疾工客串、挂名的现象。在被调研的福利企业中,基本做到了四证上墙(即残疾证、身份证、上岗证、就业证复印件上墙)。残疾工人月平均出勤率在80%以上。在岗的岗位工人、管理人员挂牌上岗,警示标志明显。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一是残疾人的出勤率得不到保证经常有达不到80%;二是残疾人有冒名顶替的现象,企业只给残疾人发工资残疾人不上班;三是企业残疾人的残疾程度有时达不到标准。调研中发现,部分福利企业的残疾人上岗率达不到要求。个别福利企业只让残疾人挂名,每人每月工资不足80元,比低保还低。而一名残疾职工成为多家福利企业在职人员的情况也有。这并不是残疾人在就业方面很走俏,而是这些企业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时采用的瞒天过海之术。这些企业机关算尽费尽心机,就是要保住福利企业这块牌子,从而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而福利企业的这种做法是不合乎有关规定、是不允许的。不管由于何种原因,部分福利企业的行为已经危害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严重干扰了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正常落实。

3、部分企业残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基本保障。目前,福利企业存在的残疾职工工资收入偏低,参加社会基本保险项目不全的现象,很不尽人意。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不按《劳动法》办事,不但没有保障残工的基本工资,他们往往根据企业需要,以客户要货时间紧为由,要求残工超时加班加点,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在休息日、节假日要求残工上班。如残工不服从,便故意刁难甚至以违反劳动纪律为名给予处分,有的还克扣工资,或要“炒鱿鱼”。有的企业虽采用“计件工资”的形式进行产量包干,但对劳动定额和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不予客观考虑,迫使残工为完成任务必须加班加点,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的8小时/日的标准工作时间,长期超时的加班加点劳动给大多数残工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这部分企业虽然基本上为残工交纳了养老保险,但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人数是少之甚少,使残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4、存在残疾职工难管理的问题。一是残疾职工占正常生产人员比例过大,要求占50%以上,大部分残工因残失去部分劳动能力,残工要求到二线多,在一线的客观上他们生产的产品用时多、报废多,成本大幅度增加,产品质量不稳定。二是残疾职工的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有的是小学或文盲,有的聋哑人交流困难,知识更新培训难以奏效,往往制约福利企业的发展,尤其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三是残疾职工流动变化大,本县福利企业无序竞争,一些具有一定技能的残工对工种挑三捡四,就业后随意辞工,造成企业培训费用反复支出。且由于新手多,熟练工少,知识技能差,工作效率不高,不精干。四是残工素质普遍偏低。有的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就业,企业也为他们安排了合适的工作岗位,但是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工作之后,就“不辞而别”了。后来经过了解,得到的回答是“还是在家里舒服,虽然生活上苦一点,但是总不要干活”。有的残工不遵守厂规厂纪,有的打架斗殴,有的不愿上夜班,我行我素,说走就走,企业无法制约,往往导致企业生产耽误。

三、我们的建议

(一)加强减免税款的管理,要立足用足用好现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切实保护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国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作好民政福利企业减征税款的管理工作。第一是明确减免税款的科目设置。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6号)规定设置相关科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第二是明确减免税款的用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得提成、截留减免税款,必须专款专用,除部分用于残疾职工福利和公益性事业支出,其余全部用于企业发展生产。为了使企业用好用活这一部分资金,税务部门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如下具体规定:7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10%用于捐残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20%用于提高职工待遇、改善职工生活设施。第三是明确检查制度。税务机关应在一年一度的民政福利企业年审中对减免税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按政策规定使用的企业可以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给予警告和限期整改,并给予必要的处罚措施;同时,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与企业的纳税信誉评定等级挂钩。

(二)企业必须消除残疾工客串、挂名的现象。福利企业和正常的企业是一样的,区别就是残疾人。对于残疾工,8个小时的上班就8个小时,该休息就休息。但企业如有赶制产品等特殊原因要加班的,残疾工也应谅解厂方,做到互相支持、理解,使厂方更好地发展。而对于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残疾人不得计入残疾人的比例来计算。我们说的第二种情况,残疾人有冒名顶替的只给残疾人发工资残疾人不上班。对于这种情况要进行出罚,一经发现要取消减免优惠税,一年内不许再享受税收优惠。希望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冒名顶替的福利企业要坚决清理,将民政福利企业退税,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劳动报酬直接挂钩,能够体现多安置多优惠的原则,切实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使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真正造福残疾人和名符其实的福利企业。

(三)企业要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福利企业,其本身的定义就是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国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实对于残疾人而言,他们最渴望得到的是在凭借劳动获得平等待遇的同时,得到社会、他人对自己的尊重。毕竟残疾人之间的沟通比起健全人与残疾人的沟通要顺利得多。企业在稳定残疾人队伍上花上一定的精力,就能在招收残疾人上省下不少的精力。一个企业的形象好、残疾人待遇高,也是一个无形的广告,就能吸引大量的残疾人前来就业。毕竟对于一个福利企业来说,要想享受国家给予税收的减免,残疾职工在生产人员中所占的比例问题是首当其冲的。企业对残疾职工生活上的照顾也是企业文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对招收进来的残疾职工应做到“五心”,即:对残疾人员工要有同情心;为残疾人员工办事要热心;做残疾人员工思想工作要耐心;对残疾人员工衣食住行要关心;对残疾人员工家庭要献爱心。残疾人由于本身生理上的缺陷,在生产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按劳取酬这一点上应该明显地趋向于残疾职工,在工种的分配上和目前大部分福利企业所采取的计件工资制上,应该对残疾职工有一个明显的倾斜,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从根本上为残疾员工解决住房、医疗、生活难的问题,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特大疾病保险和工伤保险金。平时劳保用品的发放,逢年过节适当地发放一定数量的福利,组织适合于残疾职工参加的活动,等等都能拉近企业与残疾职工的距离,稳定企业的残疾职工队伍,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如果企业真正做到了这些,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基本的保障,我们相信,残疾职工一定会尽心尽职为企业效力,他们会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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