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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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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外地常住本地机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⑧离退休人员,如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住在外地,可在居住地登记。
⑨外出务工人员的登记,相对固定的,可在现工作单位的登记,并通知户口所在地; 不固定的,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⑩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凡是正在关押的,在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
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⑤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五、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谁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市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的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以分数累计相加作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为此,我们统一制定了《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表》,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时填写此表,书面提名有据可查,防止违法的情况出现。
2、代表候选人的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停止选举权利,不是精神病患者;二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三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四是要有一定的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无论是哪一个方面介绍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一规定是为了使选民了解候选人的个体情况,从而进行比较,选举自己信任的人大代表。这是一个必须的程序,也是保证投票选举顺利进行一个重要措施。
4、介绍的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方式多种多样,这里讲3种:①把候选人的工作经历、政治品质、业务专长和主要事迹等情况以《代表候选人情况简介》的形式印发到选民小组;②选举委员会或选区工作组派人带领候选人到选区的各选民小组或单位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③利用单位的广播厂报、墙报等形式介绍候选人,我们认为这些形式中以选民小组会议介绍为比较好的形式。以会议的形式,将选民集中起来,能使选民加深对候选人的了解,使选民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基础上按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
5、三个法定时间。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即在20**年元月5日以前,初步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15日以前公布。即20**年元月10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在选举日5日以前公布,即在元月20日以前公布。这是我们选举市人大代表的法定程序和民主程序。这就要求我们选举的各项工作要充分具体,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关于投票选举程序
(一)主要是讲直接选举的程序。
1、认真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检查选票、票箱的落实情况,培训计票员、监票员等。
2、投票选举可以采用三种方法:一是投票站,二是流动票箱,三是召开选民大会。流动票箱只作为辅助方法。须有二名以上监票人监督下进行,票箱应规范密封,结束后到投票站或在选民大会时启封统计。
3、制定和通过选举办法,一要合法二要完善。
4、应注意委托投票的限制性规定:一是委托必须以书面方法;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三是委托不能超过3人;四是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5、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6、确定选举有效和当选。一是“两个过半”。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二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三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什么是重新投票?是指第一投票时,有几名候选人的得票数超过半数,但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因此,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多的不一定要超过半数,因为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数已超过半数。
什么是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确定候选人名单。要差额选举,差额数为应选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由谁确定选举有效和当选。选举法和实施细则都规定是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也可以由选区领导小组先确定,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委员会对每一选区进行检查,如果确定不当,要予以纠正。
七、关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二百八十条都有明确规定,选举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注意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1、破坏选举行为的三种表现:一是用暴力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是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是对控告、检举人,或者不按照某些人意愿的选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2、选举违法两种类型和两种处罚方式:一是工作违法,多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选举工作,致使失误造成选举违法问题,其性质是非故意造成的,这类违法未构成犯罪,一经发现按照国家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7条处理。二是故意违法,主要是指对选举怀有不良动机,故意违反《选举法》的规定(见破坏选举行为的三种表现),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故意违法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应给予刑事处分。
3、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四个基本特征:①客体特征:侵害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②客观特征: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选举法的规定,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③主观特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选举工作造成危害,而有意破坏;④主体特征:主体既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既可以是一般的选民也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以上是构成选举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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