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山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正常的道路客运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日照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凡岚山区内经营出租客运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出租客运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道路运政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按时填报行业报表。
2、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3、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法。
4、执行政府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和外事等各项应急任务。
5、按规定及时缴纳各种税费,不准车辆报停后仍进行经营。
6、出租客运业务开业申请必须符合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出租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未经批准购置的车辆不得经营出租客运业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为:排气量 1.2升 4年, 1.4升 6年, 1.6升 8年,到期后,由出租公司收回经营权。车辆更新、延长经营期限,由所在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7、出租汽车客运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岚山头街道、安东卫街道、碑廓镇、虎山镇常住户口,上岗前应当参加交通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领取服务证。
8、出租汽车不准易主,严禁私自买卖,不再从事出租业务时,由出租公司收回车辆和营运手续。
9、各出租公司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不得出现出租车驾驶员无理取闹、越级上访、驾驶车辆从事异地经营、被新闻媒介曝光、不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和整洁的车容,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2、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并配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3、车身统一颜色,两侧明显部位喷有所属公司名称,标明监督电话。不得擅自在出租汽车内外张贴或喷印广告、宣传标语等。
4、车内必须统一安装由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张贴里程票价表,要求座套统一,定期换洗。
5、车身外观保护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www.jiaoshi66.com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交通、治安管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服从交通主管部门、出租公司管理,不得组织、参与越级上访,严禁驾驶车辆从事异地经营。
2、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按规定放置《从业资格证》,及时缴纳各种税费和按时参加年度查验,禁止车辆报停后仍进行运营。
3、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文明用语,文明服务,为乘客提供方便。
4、不得敲诈、勒索和刁难乘客。
5、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汇、换汇和索要外币。
6、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定。
7、必须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需加收预约等候费、停车费、过路费、过桥费的,应事先向乘客说明,不得多收车费和索取礼品、小费,并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出租车发票,不擅自将车票转让给他人使用。
8、不得承运携带物品超过车内及行李箱容积和负荷的乘客。
9、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最佳行驶路线,严禁故意绕道、兜圈多收费和中途抛客。车辆受租期间,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若租用人同意拼载合乘,可按计价器收费标准60%的运费向乘客各方分别收取。
10、在营运中,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后,不得拒载乘客,不得挑客。
11、遵守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停车站点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人员调度,按序出车,不得欺行霸市,强揽乘客。
12、乘客下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向乘客道别,并提醒乘客拿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和注意安全。对乘客遗忘的失物,必须及时归还失主,一时无法归还的,应送交所在公司或主管部门协助查找,不得占为已有。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市道路运管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出租汽车。
www.jiaoshi66.com 第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规定标准支付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对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或不给乘车发票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第七条 乘客租车前往外地、郊县(市、区)或偏僻地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前往就近的出租汽车出城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乘客应予配合。乘客不配合办理手续的,驾驶员可以拒载。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异地经营活动的,发现一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相应核减其经营期限,对出租公司罚款2000元;第二次,出租公司与其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车辆,主管部门收回其营运证件,并相应核减出租车指标。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可分别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倒卖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运输票据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可分别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申请手续和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二)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
(三)不按期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查验的;
(四)出租汽车在营运中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标志或者不按规定安置并使用计价器的;
(五)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拒载乘客,中途无故变更车辆或者无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
(六)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者是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反映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在经营中不得无事生非提出无理要求,不得参与组织上访。公司应及时向交通局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凡组织参与越级上访者,责令公司与其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车辆,主管部门收回其营运证件。
第十二条对授予省、市、区级荣誉称号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公司可在押金、奖金、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优惠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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