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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量监督应该从源头的根上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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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量监督应该从源头的根上抓起

——崇文区生产企业摸底调查与启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抓源头的战略思想,引导企业自觉在源头抓计量、保质量,20**年上半年,我局计量科对崇文区134家生产企业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进行了摸底调查。

一、  基本情况

今年3至6月份,我们以会议、传真、邮件、电话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三送、两讲、一指导”(送:法规、计量器具登记表、定量包装商品登记表;讲:法条、企业计量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指导:企业建立计量器具、定量包装产品台账,规范企业计量秩序。)的做法,对在崇文区注册的35家正常生产的食品企业、51家定量包装生产企业和134家区内生产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主要摸查了五个方面的情况: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生产状况;3、企业变动情况;4、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及受检情况;5、定量包装产品种类及数量情况。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纸页档案和电子档案。备案区内生产企业计量器具7类1498台件,受检率达84%,单位受检率为44.6%。备案定量包装产品66类419个品种。

二、当前我区企业计量监督的总体现状

我区企业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计量监督的总体现状呈现为三大被动:

1、被动计量。企业计量的主流形式是被动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但是,在对134家生产企业的摸底调查中,有计量器具的企业56家,其中单位受检率只占44.6%,有31家企业的计量器具没有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2、被动执法。一是中、小、个体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弱。小企业资产风险小,低成本可以谋取较高利润,而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决定了人们有“简单谋利”的欲望。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中小个体户企业中。这种情形靠“堵”显然是不行的。二是计量违法风险小。现行计量法规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不能对违法行为构成有效惩戒,造成执法办案的被动。三是执法对违法行为没有后续约束力。目前,计量违法行为受处罚之后,对行为主体的事后表现主要靠继续监督,没有一个主动式的后续制约机制。不像交通法规在罚款的同时记违章积分,一年内积满12分者,将受到扣压驾驶证、办班学习、重考驾驶等进一步的相关处罚,以制约行为主体自觉守法遵章。

3、被动监督。应该说对134家生产企业的摸底调查,为今后计量监督争取主动打下了较好基础。但是,我们却用了近3个月的时间才完成这项工作,这本身就证明了被动。问题的关键是,究竟有多少企业?是些什么企业?企业在哪里?不明朗、不确切。活没少干,力没少费,效率不高。虽然现有企业有了摸底的基础,但是新增企业的情况怎么掌握?这个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仍然是被动监督,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企业备案不主动,计量监督就被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主动备案的企业寥寥无几。

目前,企业变化、变动较快。摸底显示,仅从去年底到今年6月,本区的134家生产企业中,已有21家外迁,9家停产,4家注销。企业人员除了法规意识弱、计量知识少之外,反馈信息的能力也普遍较差。除几家正规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能够利用网络邮件方式进行计量器具备案报检外,大多数企业不能采用这种便捷高效的方式,有些是有电脑不会使用,有些是根本没有电脑。

三、启示——企业计量监督应该从源头的根上抓起

源头抓计量,源头不明,底数不清,何以抓源头?

源头是企业,源头的进口是企业登记、注册、办证等相关行政部门,源头的根是企业诞生的过程。

树从根发,人从心发,法从人发,企业从法而发。法是为维护人的正当权益而制定、发展的。法不入人心,就难以成为人的自觉行律。企业不依法经营,就难以健康发展壮大,市场经济计量秩序就难以规范。然而,这一切都得从根上着手。企业在筹建状态,好比孕育的根胚,养份充足,孕育得好,才能茁壮成长,健康成材,贡献社会。

因此,计量监督抓源头,就应该从源头的根子抓起。在新增企业的萌芽期间,给企业扎牢计量的根基。如何扎牢这个根基,是我们进行企业计量监督要做的文章。

首先,要找到源头,掌握现有企业的情况;

其次,要把住源头的进口,实时掌握新增的企业信息;

再次,要工作前移,指导帮助新增企业在筹建过程中,把准备工作做足,把计量基础打牢。

怎样才能掌握情况、把住进口、打牢新增企业的计量基础呢?要转变工作思路、研究对策措施。

www.jiaoshi66.com 四、对策与建议

1、用“四个协调”推进相关行政部门真正实现企业信息资源共享。一是内部协调。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比较容易做到,关键是要建立本区企业现有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基本情况共享,可减省企业重复提供营业执照和代码证等(调查中企业也有此建议),既提高工作效率又减轻企业负担。各部门业务侧重面不同,可以优势互补,共享企业的相关信息。必要时采用联合执法,以加大惩戒力度。另外,要充分发挥计量检测、管理“两个系统”的作用,使科、所在共享企业信息的同时,实现高效监管、高效检测。二是区间协调。主要指各区(县)质监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企业信息交流。三是纵向协调。质监部门上下协作,发挥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优势,可获取90%申办企业的信息(调查显示:我区申办代码证的企业约占90%)。建议市局网站在“质监政务”窗口增加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企业信息查询功能,可按企业类别查询各区(县)的全部办证企业名录,主要显示企业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代码证书内容及联系方式、邮箱地址等)。四是横向协调。与各相关行政部门、行业、社会机构之间的协调,目前有一定难度。经调查了解,目前我们能够做到的只能是开介绍信到工商部门企业信息中心,获取某些方面的信息,不能实时地、全面地、准确地掌握企业信息。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真正实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要求,建议各级领导加大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并成立专门协调小组,尽快在政府网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信息资源共享。

2、用“三口”掌握新增企业信息、跟踪计量器具备案。在目前没有实现行政部门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可协调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利用工商部门(包括代理)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在企业开始登记的环节,掌握新增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是利用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的“窗口”,在新增企业申办代码时,向其发出计量器具备案告知单,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或开业之前)到当地计量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三是利用计量器具制售“关口”,全程跟踪计量器具的去向。对计量器具生产制造厂家或经销商,建立《计量器具销售登记》,在销售时登记每一台(件)计量器具的名称、器具编号及买方的单位、姓名、地址、电话等情况。批量或定时将登记信息反馈本地计量行政部门,使计量监督走向主动。在这方面,建议全质监系统学习借鉴今年赴德国培训人员带回的经验,不论计量器具流向何处,通过系统内各地计量部门横向核实,并可争取实现计量器具特别是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率达100%。

3、用计量文化培植新增企业,推进企业在源头自主抓计量。计量事业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是相关联的,在德国、瑞士工业计量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我们不应一味地等待“水涨船高”的到来,而应该增强服务意识,为企业的发展做进一步的服务。那就是在利用上述“三口”获得的信息,在企业尚未开业之前,尽可能地创造机会和条件,如得到企业情况主动与其联系,或在其来备案时进行“三送、两讲、一指导”,或约订时间到企业对其人员进行培训(建议此项内容为新增生产企业必修课),等等,主动为企业服务,用计量文化培植新增企业以崭新的面貌诞生于市场,成为依法经营、自主计量的新生力量。

要指导帮助企业把计量文化纳入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用计量文化来管理企业。计量文化包括:计量传统、计量理念、计量法规、计量检定、计量技术、计量器具管理(包括备案和报检)、计量信息传递、计量与企业发展、计量与企业经营、计量与企业理财、计量与企业信誉、计量与产品质量、计量与市场经济秩序等。建议市局领导责成有关计量专家编攥简单、易懂、易行的《企业计量文化》手册,以便使我们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真正把计量文化的真谛注入源头的根部,使之扎牢根基、开花结果。

4、用电视广播频道加大质监普法力度和广度,提高包括企业人员在内的广大民众的计量法规意识。目前,质监系统“一报两刊”的宣传覆盖率太低,本系统以外很少有订阅的。质监相关法规、相关信息、工作动态、监督动态等,在政府网上对民众的宣传覆盖面也很有限。走出质监部门,什么是《计量法》?什么是强检?什么是非强检?很少有人知道。主要靠在执法活动中去宣传,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建议市局、国家总局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开设质监电视广播频道,或者利用现有频道开设每日专题栏目;在北京市交通广播频道开设专题播报,以加大宣传普及程度,提高公众知法、懂法、护法和维权意识,推动公众监督、全民监督的有效发展,从而制约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督促企业在源头主动抓好计量,以达到规范市场经济计量秩序的目的。

5、建议尽快修订出台新的《计量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从根本上改变“三被动”现状。一是用哲学的观点处理好“法”与“违法行为”的矛盾关系。李瑞环的《学哲学 用哲学》,告诉了我们怎样解决现实问题。“法”软才导致“违法行为”硬,反之亦然。由于计量法滞后20年,当年的1000元与当今的1000元罚款,也不具有同样的惩戒作用。二是借鉴它法的优点弥补《计量法》的不足。建议借鉴交通法规对违章实行积分的并罚措施,等等。同时,研究其它有关法规的优点,以完善计量法的修订。三是新出台的《计量法》应该充分体现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比如,一个工地安装2000块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之前未按照规定申请首次强制检定,也与同类较轻的违法行为一样,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显失公平、合理、科学。建议未出台的《新法》采用单个计量器具为处罚基数,如违法使用1台强检计量器具明确处罚100元或200元作为基数,10台则罚1000元或2000元。这样,无论对小企业或大企业都具有惩戒效果。四是完善有关备案的规定,对计量器具制售企业、经销商和使用单位,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通过备案制度的实施,将计量器具的使用备案和制售备案一一对应,实现企业计量监督由被动走向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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