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目前,200gt或750kw以下沿海船舶和50gt或36、8kw以下内河船舶以及驳船在配员上都无统一规定;船舶开航气象限制条件方面也无标准(客滚船除外)可依;部分船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船检机构检验。以上问题给船舶签证能否依法进行带来较大影响,建议组织人员调研后,形成书面材料向部局报告,以期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船舶签证是监管船舶的总“关口”,是海事管理机构对本国籍船舶实施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重要环节。通过实践,我们充分认识到,船舶签证既具有事前监督管理功能又具有事后监督管理功能,对保障船舶安全航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后,我局将通过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强化现场监管,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监管新模式,不断提高船舶签证工作质量,使船舶签证朝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
上一篇: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质量与效益的研究
tag: 工商质监,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政府公文写作范文,职能部门 - 工商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