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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商部门面临的重大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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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舆论监督的力度得到加强,各种问责机制逐渐完善,广大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也空前高涨。在这种大环境之下,承担着繁重监管与执法任务的工商部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责任风险,稍有不慎便会导致责任追究。  

一、责任风险类型  

(一)行政赔偿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主要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对行政赔偿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行政许可引起的行政赔偿。 20**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程序、期限及许可机关的责任较之过去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若工商部门的登记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老一套办理证照,将引起行政赔偿。在登记口涉及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容易引发巨额赔偿的主要集中在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吊销手续上,如某公司在未提交已在报纸上登载相关公告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予以变更减少注册资本,某公司破产后其债权人的债权如因工商部门的违法变更登记得不到清偿,那么工商部门就可能会赔偿此类债权人的损失(20**年,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因未认真核实便注销了一个仍有债务在身的欠债公司,被债权人拿泰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元款项及利息)。  

2、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赔偿。从目前各地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是因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导致行政赔偿,如在行政处罚中不按程序进行送达,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  

3、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赔偿。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10余部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实际上,各地工商部门为了办案方便而超范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普遍存在(1998年,福建省古田县工商局因违法对古田县大桥锦辉胶粘剂厂的货物采取扣押措施而被该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古田县工商局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33万元)。此外,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能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中不按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也导致行政赔偿诉讼。  

(二)职务犯罪是悬在工商干部头上的一柄利剑。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反失职、反渎职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全国有不少工商干部被拉下“马”,沦为阶下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对于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它们的共同特征是触犯人的主观恶意较深。相信只要广大工商干部职工平时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对于像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罪,触犯者的主观恶意不深,甚至有的完全是出于过失,许多触犯者在自己的行为已违反刑律时还浑然不知,正是由于构成这类犯罪的隐蔽性,它需要大家在日常的工作中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阜阳市工商局颍泉分局周棚工商所原副所长白启祥、李亭君在明知张俊田销售劣质奶粉致人死亡,应当依法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调查,不移交,不上报,仅进行了行政处罚,后两人均被判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引发责任风险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法律法规的局限。随着《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工商部门的职能领域得到了扩展,行政权力增大,但同时也带来越来越大的执法风险。在这些法规中,有些条文对部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部份不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却往往由工商部门“买单”,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为例,该条规定,对于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两种行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既可以由工商部门查处,也可以由公安、国土、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安全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进行查处,并未明确应当由哪个部门先立案查处,也没有明确某个部门是主要负责查处的部门。从各地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惯例来看,凡是因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行为引起的责任事故,多数地方都会将责任划给工商部门,而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却无责。  

2、当地政府的压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营造所谓“良好的投资环境”,常常要求工商部门简化登记程序、放宽登记政策、降低登记门槛,对一些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有的地方专门出台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如果工商部门不遵守当地的“规矩”就要承受极大的压力,如果违心地执行“规矩”则又可能要面对严格的法律制裁。  

3、装备的限制。工商部门无产品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法》也不承认工商部门设置的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相当多的县级工商局连最基本的检测仪器也不具备,要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常常只能靠观察产品外观或根据投诉,严重地制约了工商部门职能的发挥。  

www.jiaoshi66.com (二)主观原因  

1、思想上不够重视。当前,多数工商干部没有树立起责任风险意识,认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职务犯罪离自己都还很遥远。其实多数工商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管区内均有一定数量的涉及安全的经营主体。这些经营主体就好比一颗颗隐埋在身边的炸dan,在不提高警惕、加强监管的情况下,随时将会被麻痹的思想所引爆。  

2、工作责任心不强。虽然均建立了各种责任制度,但真正能够落实的寥寥无几。由于责任追究制并未落实到人头上,导致部分工商干部责任心不强。表现为:在登记上不认真核实材料导致缺项审批、违法变更等;在市场巡查中走马观花,巡而不查、查而无迹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付了事,不认真搜索定案证据等。工作责任心不强,必然导致工作质量不高,对于质量不高的工作引发行政赔偿、职务犯罪似乎也在情理之中(重庆市工商局因对一公司超范围经营长期失查,间接导致夏光林等40余股民遭受巨额损失,而被要求赔偿2080万元)。  

3、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只是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就是好猫。工作程序不到位,在行政许可中表现为不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各类文书、不按时限办结、不向当事人告知权利等;在市场巡查中表现为不填写市场巡查记录或填写的巡查记录不规范等;在执法办案中表现尤为突出:(1)随意简化程序,将一般程序案件当作简易程序处理,省略亮证、告知等法定程序。(2)有意回避法定程序,如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变通处理,要求当事人通过交赞助费或管理费来代替行政处罚。(3)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比如有利害关系的不回避、询问笔录不请当事人签名、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超时限等。这些工作程序上的问题,许多工商干部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中或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这些“无所谓”的东西就会成为工商部门、工商干部的要害。因工作程序问题导致责任追究,可能会让被追究者感到委屈,但在日益注重行政程序的今天,这也是违反程序者的必然结果。  

4、业务素质不够高。有一部分工商干部思想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但由于业务技能的局限导致责任风险。如某县工商局注册登记人员没有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前置手续存在明显瑕疵而违法登记导致巨额行政赔偿。工商部门监管的领域广,涉及的法规众多,如不加强业务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干什么工作都凭借老经验或是跟着感觉走,那么责任事故的出现也只是早晚的事情而已。  

5、小团体利益作祟。为了部门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有的对违法者只罚不纠,以求来年继续处罚;有的对该移交司法机关的不移交,不愿放弃对当事人进行行政罚款的机会;有的对应该销毁的物品不予销毁,或放行、或变卖;有的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挪用罚没款、管理费的情况。这些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损害工商部门的形象,还助长了一些歪风邪气的滋生,必将导致责任的追究。  

三、责任风险的防范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树立起责任风险意识。  

(二)警钟长鸣,将防范责任风险的意识灌输到每一干部职工的脑中。建立预警制度,定期对当前面临的责任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对策,由专人监督实施。通过每周的政治学习时间将各地涉及工商部门行政赔偿及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学习。  

(三)把握重点,对一些容易发生事故的行业、区域进行重点监管。  

(四)配强队伍,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精通业务的工商干部队伍。  

(五)改善装备,从根本上提高基层工商部门识假、辨假的能力。  

(六)政务公开,将各种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幅度主动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各项工作具有较强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七)重视协调,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理解与沟通,让当地党委、政府正确理解监管与服务之间的关系。  

(八)严格责任,对于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的行政赔偿要坚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构成处分的决不姑息。  

(九)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十)注意自我保护,该做记录的要做记录,该向上级报告的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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