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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三国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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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
  B.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C.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D.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BD
  考点: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详解: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因此,本案婚姻的有效性应当适用瑞士法律,离婚的条件以及财产分割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评论:这道题本不是一道多难的题,但相信有的考生会受“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句话的影响而对C项有所犹豫,如果是这样,再看C项前半句说动产分割适用瑞士法,即 当事人定居国法,这样的说法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C项显然是错误的。 www.jiaoshi66.com
  82.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需从澳门调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澳门的有关法院调取证据
  B.澳门受托法院可以该民事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执行受托事项
  C.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调取证据
  答案:CD
  考点:区际司法协助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内地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委托方请求调取的证据只能是用于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其范围包括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调取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评论:本题又是一道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题。
  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A.中国律师
  B.中国公民
  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D.其本国公民
  答案:ABCD
  考点:诉讼代理
  详解: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但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 师代为诉讼。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另外,外国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评论:这个知识点已是最近几次司法考试中第三次考到。
  84.为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居住国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哪些?
  A.免税制
  B.抵免制
  C.扣除制
  D.减税制
  答案:ABCD
  考点: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详解: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可以由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也可以由两国或多国采取双边或多边措施。
  居住国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免税制。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部分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免于征税的制度。免税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为彻底,但免税制实际上是居住国放弃了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现实中采纳的国家较少。(2)抵免制。是指居住国允许其居民纳税人用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额抵免其就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的制度。抵免制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方法。全额抵免是指不管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纳税多少,全部给予抵免;限额抵免是指抵免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的所得税率计算所应缴纳的税款,该法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由于抵免制通常只对纳税人在来源国已实际缴纳的税额进行抵免,一些来源国为了使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往往要求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居住国实行税收饶让抵兔,即对因实施税收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同样给予抵免。(3)扣除制。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额。(4)减税制。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予以适当的减征。 www.jiaoshi66.com
  评论:国际税法沉寂多年,再次考到,也许下一次国际金融法也会出题了。
  85.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D.开证行虽己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答案:ABCD
  考点:信用证
  详解: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第八条:“信用证的撤销
  a.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
  b.然而,开证行必须做到:
  I.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
  II.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者,予以偿付。“
  承兑是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一旦承兑以后,就必须付款。丙银行的承兑行为并没有违反票据法的地方,而且其承兑行为发生在信用证撤销通知到来之前,因此其承兑行为有效。丙银行一旦承兑,如果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它提示付款时,它有义务付款。
  由于本案中的信用证采用的是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因此,开证行可随时撤销该信用证,且不必通知受益人,本题中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没有问题,应为有效。但由于丙银行已经承兑,因此如果丙银行向持票人付款,则开证行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评论:本题又是一道超出司法考试辅导教材范围的题。这道题再次对考生提出警告,光看教材是不够的,考试范围以法条汇编所列法条为准。这道题堪称“一次事先没有任何迹象的突袭”。
  86.一国甲公司与另一国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假设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该买卖合同,那么依该公约的规定,甲公司对于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事项包括下列哪些?
  A.交付的货物为甲方所有
  B.交付的货物为甲方占有
  C.交付的货物在买方所在国或转售国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D.交付的货物在世界范围内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答案:AC
  考点:国际销售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详解: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1)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漏的担保物权等。(2)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www.jiaoshi66.com
  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公约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主要表现在:(1)地域限制。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不是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这是不现实的,对此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2)主观限制。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上还规定了时间的标准,依据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己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评论:这个考点非常重要,但以前还从未考过,因此今年考到毫不奇怪。
  87.下列关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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