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题[共3题,共40分,其中(一)、(二)题各15分,(三)题为10分。有计算的,要求列出算式、计算步骤。]
(一)
中国计算机服务H公司,主要从事各类计算机的批发、零售等销售业务,并兼营软件开发和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业务。1999年8月H公司(一般纳税人)外购计算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为30万元。本月经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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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收入额为230万元(不含税):
2.软件开发取得收入50万元;
3.为客户提供咨询和计算机维修共取得收入10万元(价税混合收取),这两项收入因故未分别核算。价税混合收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
销售额=取得的价税混合收入/(1+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资料请计算H公司1999年8月应纳税款,并指明税法依据。(小数点后保留1位)
(二)
某商场与一酒厂于1999年11月6日签定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该酒厂向商场供应普通白酒12万瓶,货款10万元,由该商场贴上某名牌酒厂的商标对外销售。商场为此开具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酒厂,酒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个体户张某用以支付购买粮食等原料的货款。张某收到汇票后将汇票变造为40万元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为其建造种养场的工程款。工程队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建筑材料供应商,该供应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作成拒绝证书。之后供应商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商人,A商人在请求承兑时,同样被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A商A.为此准备行使追索权。此时,商场因酒厂未能全数交付白酒而发生纠纷。请问:
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A商人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设A商人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其可追索的费用包括哪些?
4.如何界定该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
1994年某校教师李明在教学过程中经过自己独立研究,发明了一种教学仪器"球仪",并通过了省级教委系统内部鉴定。之后,李明就"球仪"的发明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其后,李明与当地教学仪器厂订立了专利使用许可合同。1997年,专利权人李明发现一中学买进的"球仪"与自己的发明完全相同,但不是上述被许可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工厂生产的。 经调查,该"球仪"的制造者是当地一家校办工厂组织生产的,该厂与教学仪器厂签定了生产许可合同。
问:
1.该案中的违法者是谁?说明理由。
2.该校办工厂的行为是不是假冒专利的行为?为什么?
3.李明可以通过哪些方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A 2.B 3.A 4.B
5.C 6.A 7.C 8.A
9.C 10.A 11.C 12.B
13.B 14.A 15.B 16.B
17.B 18.C 19.C 20.C
21.B 22.C 23.C 24.C
25.B 26.A 27.A 28.D
29.A 30.B 31.A 32.B
33.D 34.C 35.B 36.C
37.C 38.D 39.D 40.B
二、多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错选或多选均不得分;少选,但选择正确的每个选项得0.5分。)
41.A、C、D 42.B、C 43.A、B、D
44.A、B、D 45.B、C 46.A、B、C、E
47.C、D 48.A、B、C、D 49.A、D、E
50.A、D、E 51.B、D、E 52.C、D、E
53.A、B、D 54.B、C、D、E 55.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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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B、D、E 57.B、C、D 58.A、B、C、D
59.A、B、C 60.A、B 61.A、C、D、E
62.A、B、D 63.A、B、E 64.A、B、C
65.A、C、D、E 66.C、D 67.A、C、D
68.A、B、C 69.A、B、C、D 70.A、D、E
71.A、B、E 72.A、B、D 73.A、B、D
74.A、C、D 75.A、B、C 76.A、D、E
77.A、B、C、D 78.B、C、D 79.A、B、D
80.A、B、C
三、综合题(共40分)
(一)
解:一、征税的税法依据。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H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纳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2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并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1.5分)。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将其非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1.5分)。
H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其征收的对象不属于适用13%的低税率的范围(2分),因此,应适用17%的基本税率进行计算(2分)。二、计算
1.销项税额=250万元×17%=42.5万元 (1分)
2.进项税额=30万元 (0.5分)
3.8月份(当期)应纳税额=42.5万元-30万元=12.5万元 (1分)
4.软件开发收入应征营业税=50万元×5%=2.5万元(1分)
5.为客户提供咨询和计算机维修收入因未分别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0万元÷(1+17%)×17%=1.5万元 (1.5分)
6.12.5万元+2.5万元+1.5万元=16.5万元
H公司1999年8月份应交纳的税款为16.5万元 (1分)
(二)
1.该买卖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名牌酒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违反《合同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无效(2分)。由于双方均属故意,依照《合同法》规定,应依法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1分);另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均有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1分)。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1分)。
因为,商场与酒厂的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一旦形成,便与决定其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合同关系)相分离。合同关系之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1.5分)。
3.A商人可以向所有签章在前的前手,包括出票人商场、背书人酒厂、张某、工程队、供应商追索(2.5分)。如其向供应商追索,则追索的费用包括: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40万元(0.5分);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0.5分);取得拒绝证书的费用(0.5分);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0.5分)。
4.因为该汇票被变造,所以各票据当事人对A商人的责任,应根据其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来加以确定(1分)。在本案例中,出票人商场和背书人酒厂是在变造之前签章,故应就变造前的10万元承担责任(1分)。张某为变造人,应对变造的文义负责,即40万元承担责任。工程队、供应商背书的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也即承担40万元的责任(1分)。同时,依《票据法》规定,变造人张某应对变造汇票的行为、供应商应对故意使用变造的汇票的行为,承担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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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违法者是教学仪器厂(1分)和校办工厂(1分)。教学仪器厂只有该项专利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授权他人生产该专利产品(1分)。校办工厂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能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1分)。
2.校办工厂的行为不是假冒专利,而是专利侵权行为(1分)。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应是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的侵权行为(1分)。
3.李明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自行解除与教学仪器厂的使用许可合同,要求教学仪器厂和校办工厂赔偿损失(1分);(2)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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