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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册我国的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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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人民代表的组成也反映出我国人民代表成分的广泛性。

投影: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代表总数:2979人。

工 人 、农 民:563人 18.89%

知 识 分 子:628人 21.07%

干 部:988人 33 .16%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460人 15.44%

解 放 军: 268人 8.99%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35人 1.21%

归 国 华 侨: 37人 1.24%

代表中,中共党员2130名,占代表总数的71.48%,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共有428名,占代表总数的14.36% 。妇女代表为650名,比第八届增加24名占代表总数的21.81% 。这体现了我国代表成分的广泛性,也体现了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我国,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罚。凡主刑服刑期间,均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刑刑满释放后,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这是极少数。

投影:根据1990年在全国县乡直接选举中,享有选举权的人占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总数的99.97%,只有万分这三的人没有选举权。

这表明我国公民选举权享有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3)选民的权利。(板书)

投影:54页“选民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图示。

选民,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投造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依法实行监督;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4)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及选举程序。(板书)

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有两种:

区、县级和乡镇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5年。

实行直接选举的程序。

A,划分选区;B,选民登记;C,提出和确定候选人;D,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5)正确认识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所以要珍惜这一项政治权利。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高,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人作为人民代表。这样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并代表人民参政议政。

第二,政治自由。(板书)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表达自己见解和愿望的一种民主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民主权利。凡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能享有这六项政治自由权利。

1)言论自由。(板书)

言论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通过语言或文字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国民主程度。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提倡解放思想,广开言路,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学术和艺术上坚持“双百”方针,鼓励人们畅所欲言,因而形成了人民思想空前活跃的政治局面。

当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以不危害国家、社会安宁、不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为原则。

2)出版自由。(板书)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会群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出版物系统,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的权利。它与言论自由的区别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的。

为了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著作权法》,从而保证公民的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言论出版自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正确行使。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和剥夺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淫秽书刊毒害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这个规定是净化环境,保证人闪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3)结社自由。(板书)

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补充。所谓结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组织或参加某种社会团体。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社会管理法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从而保证公民充分享有结社自由,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从社会现实来看,我国公民真正享有结社自由。

我国在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有8个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它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同进,各行各业的社会力量和爱国力量,都分别成立自己的团体组织。

公民的结社,因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盈利为目的结社。如商业结社中的公司、集团、中心商会等;另一类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有政治性结社,如: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妇联、职工代表大会等。非政治性结社是指各种协会、联谊会、促进会、各种学术性团体、宗教团体等,如欧美同学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等。

近几年来,我国有全国性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1100多个,地方生社会团体有10万多个,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文体卫生到联络友谊以及各类学科互相渗透,相互融合的社会团体体系,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各种社会团体规范性管理,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高管理条例》,强调各社会团体要到民政部或县以上各级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社团的业务活动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

4)集会自由。(板书)

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集会和结社都是多数人聚集在一起讨论问题,表达意愿的活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结社是长期性的结合,并且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

5)游行自由。(板书)

游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6)示威自由。(板书)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

为了保护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条例》。公民必须依法先例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A.内容上的限制。

反对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

B.方式上的限制。

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否则主管机关对申请不予许可。

C.时间、区域上的限制。

为了保持社会正常秩序,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6时到晚10时。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主管机关可在集会、游行、示威举行或经过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另外《集会游行示威法》不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权利都写写入我国宪法,说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法律的保证。同时也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贯彻民主政治是我国最基本的法治原则,应该说公民享有上述一系列政治权利正是贯彻民主政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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