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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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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井下斜巷矿车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我矿加快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根据《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通知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依据为《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井下所有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各井机电井长负责本井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并对本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是矿(井)运输职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长(副主任)专门负责矿(井)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矿(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运(搬)输工区的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采掘及其他辅助单位应明确一名副区长,分管本单位的运输工作,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一、制定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财资部培训组对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财资部要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造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六、负责矿井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制定运行许可证发放及收回标准并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

二、负责组织对全矿斜巷运输系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斜巷提升绞车、轨道和安全设施等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负责对在用斜巷提升系统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不符合标准的摘除运行许可证。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小电绞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电绞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对做不到的责任单位,每一项罚单位100~10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

第十条 小电绞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20**]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一条 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行措施不挂、物料装的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电绞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对做不到“六不挂”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20**]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二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矿发[20**]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责令进入安全地点。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车辆禁止在斜巷内悬钩。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矿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一、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二、专用车辆必须达完好标准。

三、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四超”车辆途经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设置警戒。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运送。并对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责任人罚50元。

第十五条 矿井和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建立格式统一的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斜巷管理台账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并按时报送矿(井)运输组以便汇总。对敷衍应付、不负责以及不按时报送的,一次罚50元。

第十六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斜巷积极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七条 斜巷巷道、各车场、甩道 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躲避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要求对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进行施工,并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现场检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不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需要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斜巷运输不应采用对拉电绞施工方式,如确需使用对拉电绞,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开凿电绞和设备峒室或在5 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未按要求私自安装使用斜巷对拉电绞的,每台电绞罚责任单位200元,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条 倒拉电绞前方应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身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护身柱采用元木的,其直径不得小于200mm;要稳固牢固有力;能够保障操作电绞的司机人身安全。未按要求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并限期整改。对操作未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倒拉电绞的电绞司机,一次罚5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无司机操作室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机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内操作的,一次罚司机50 元。

第二十三条 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或安置专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无滴、漏现象。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发现流水冲刷道心现象,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四条 小电绞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电绞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电绞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区间,操作空间内不得有管线通过。峒室支护达合格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章 绞车

第二十五条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一、小电绞发放审批由各井运输组具体负责。安装稳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绞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生产部运输组和安监部机运组组织的验收;未经过验收的绞车,不得使用。否则,每台绞车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二、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否则,一次罚绞车司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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