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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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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建立和健全行政监察与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和中央统战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由**市监察局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在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或代表性人士中聘请,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行政监察工作,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有关法律知识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水平和理论政策水平;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先进性;   

(四)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局受理的申诉;    

(三)参与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调研,为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四)参与市监察局组织的执法监察、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行政监察工作和行政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市监察局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获得有关的书刊、资料;
  (五)参加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六)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有关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纪律和制度,保守涉及行政监察工作的职务秘密;   

(三)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市监察局组织的各项特邀监察工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循私情。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与解聘   

(一)聘请特邀监察员,要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市监察局审定后,颁发聘书和《**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证》。  

(二)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五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征得本人和推荐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三)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予以解聘。  

第八条  加强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市特邀监察员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和工作部署。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和征求特邀监察员对行政监察工作和行政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其参加市监察局组织的工作时,由市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条  对作用突出、工作成效明显的市特邀监察员,市监察局应当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的考核和聘任由市监察局干部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负责。  

第十二条  各县、区监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监察  监督员  办法  通知  

  **市监察局                           20**年12月1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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