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机关公文写作,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jiaoshi66.com 论在行政执法中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依法行政作为现代行政的核心原则,也是构建行政法律制度首要的、普遍的原则,其基本要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职权以及行政活动的原则、制度、程序、方式等各个方面,xx 都由宪法、法律、法规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规定,设置机构、划分行使职权、配备人员,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和推行,进一步提高了法律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民主宪政原则,推动了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成果。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法律所具有的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表现为,国家机关的一切职权都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而不得违反。由于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使用者分离的社会政治现实,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掌握着国家权力,其所处的位置非常重要,因此,他们应该成为依法治理的重点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我们必须重视依法治权,而不应该把“法”所治理的对象仅限于治民,否则,将会诱发全社会违法行为的泛滥,出现“政府无法制”、“社会无政府”的混乱局面。因此,坚持法应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就是从根本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目前,在行政执法应当坚持的众多原则中,不论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来看,还是从执法权限法定、执法程序公开、独立行使执法权、准确及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具体原则来说,都包含着体现人民利益的要义。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执法要体现人民利益的原则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往往只是片面地强调行政机关提高效率,而对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方式、时间、途径以及降低法律义务的成本等考虑不多。再加之现行法律执法面临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权治民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执法机关不是严格执法办事,而是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乱处罚、乱罚款、乱收费、擅自越权执法,甚至有的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程序混乱,敷衍草率,使违法者有机可乘,钻法律空子,进行不合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些执法部门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争着管,特别是对涉及罚款处理的案件,而对自己没有利的事情则嫌麻烦,互相推诿不愿管。这些不仅造成了执法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不协调,而且还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益,更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感情。
一、如何理解体现人民利益原则的重要性
所谓体现人民利益,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采取方便人民群众的一些方式、方法或措施。这些措施既可以有效地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实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目标,又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更加自觉有效地履行法律法规的义务;不仅可以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也可降低人民群众履行法律法规义务的成本。
一是坚持人民利益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在我们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含义或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江泽民同志曾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所以,我们所从事的任何工作,都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行政执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广、层次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密切,影响极大。因此,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代表人民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行政管理权。必须把着眼于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贯彻于行政执法的全部工作中,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是坚持人民利益原则可以有效地沟通与人民群众的法律情感,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法律法规实施效益。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发展经济的一条重要原则。法律的实施效益,是指法律的功能和立法宗旨在实践中实现的程度和状态。这种状态和程度,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被人们从感情上认知并自觉去行为的状态和程度,也包括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去行为(或适用)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以获取其作用于社会所产生的最佳效果为目标的。而这一目标不仅受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感和法律感情、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所制约,而且更重要的是受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工作程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与作为被管理相对人的人民群众法律情感的沟通等因素所制约。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以及经济和社会事务中,采取有效措施去密切联系群众,宣传群众,沟通与人民群众的法律情感,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适法积极性,获得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支持和帮助,就可以有效地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投入,取得最大的法律实施效益。
三是坚持人民利益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人民群众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时间、精力及所要支付的费用,减轻负担。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过程中,既要努力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更要注重从人民群众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实际情况考虑,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群众应知道的,要及时让群众知道;人民群众履行义务有困难的,要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困难,让人民群众在宽松的环境中、方便的条件下,自觉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执法机关的要求,履行法律义务,实实在在地节省人民群众的时间、精力及所支付的费用,减轻人民的负担。这是行政机关能否真正代表广大人民利益,一切从人民利益出 发的具体体现。
二、行政执法坚持人民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人民利益原则体现在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是为了让群众明白,群众明白也就方便了办事情。有人担心,公开执法的具体制度或方式方法,会引起一些不同意见,其实并非如此。及时听取群众意见、要求或主张,对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来说更为重要,它便于我们改进工作提高效率。特别是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更需要及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或主张,保证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这段话确认了依法治国和对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肯定。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是人民群众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政府或立法机关来说,法律法规一经制定并通过,要通过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尽可能地提高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对行政执法机关来说,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可以分为几个环节。在执法前,要公开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内容,管理的各方面的事项,执法的程序规定及监督途径等等。在执法过程中,要公开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时,要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事项的性质、法律依据以及将要或可能作出何种处罚。在执法后,特别是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结果、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以及救济渠道等等。如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机关是如何收集证据,怎样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将要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当事人如何能了解到与自己相关的材料等等,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增强和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公开、公正执法正是体现这一点,特别是执法人员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它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能够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坚持公开、公正执法,才能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实行行政执法必须文明执法。行政执法的实质是一种行政活动,之所以取“行政执法”之名,是表示行政对法律的依附和服从,就是要依法行政。必须明确,依法行政的重心和实质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自觉摒弃“行政执法就是治民”的误区,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带着感情去执法,带着感情去服务。要亮证执法,有统一标志服装的要着装执法,让群众知道执法者的确切身份和执法范围,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举止端庄、态度和蔼、语言规范,遵守社会公认的与公务员身份相称的礼仪规范。不得态度粗暴、趾高气扬,甚至训斥、欺凌、打骂群众。要在群众“最盼”上赢得民心,在群众“最急”上见真情,在群众“最怨”上看作风。对群众办证、审验、申请执照等事项,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坚决防止“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和推诿、拖延、扯皮等行政不作为的腐败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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