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防汛抗洪的日常工作。
2.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防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3.地方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按照《防洪法》的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均应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www.jiaoshi66.com 五、防御洪水方案
防御洪水方案是针对江河、湖泊可能发生的各种量级洪水,事先确定各类防洪工程的运用标准、时机、方式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等等,并明确各项防洪工程启用的批准机关和组织实施者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一)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由于防洪调度必须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协调一致,所以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和审批,一般遵循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江河所在区域的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制定的原则,这样便于协调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二)防御洪水方案的实施
《防洪法》第四十条规定: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可见防御洪水方案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因此,防御洪水方案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责任在政府,这与防汛抗洪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规定是一致的。
六、有关法律制度
为了促使相关种类社会活动能够满足防洪要求,保障防洪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洪法》确立了多项防洪管理法律制度。
(一)规划保留区制度
防洪规划是为防治洪水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江河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等都必须依照防洪规划进行,并将占用一定的土地。
规划保留区是指有关防洪规划确定、尚未建设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堤防用地、扩大或者开辟人工排洪道用地,经批准划定范围后作为建设相关防洪设施的保留用地。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同意书制度
规划同意书制度是为了对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是否符合有关防洪规划进行监督管理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是指为了避免进洪时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防止非防洪建设项目对防洪工作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该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减轻或避免洪水影响的防御措施。
(四)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管理与补偿、救助制度
一是对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人口控制。二是确立了建立蓄滞洪区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原则。三是《防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以及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的制定主体与权限。
(五)占用河道审批管理制度
占用河道审批管理制度是指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管道、缆线、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等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六)防汛抗洪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www.jiaoshi66.com 七、汛期和紧急防汛期的防汛抗洪
(一)汛期和紧急防汛期的确定
1.概念
汛期是指根据流域或区域洪水发生的自然规律,为了有利于做好防汛工作,由有权机构规定的起止日期。
紧急防汛期则是江河、湖泊的水情出现非常情况或者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为适应所在区域防汛抢险工作的需要,由有权机构宣布进入一种防汛紧急状态的期限。
2.汛期的确定
《防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汛期的期限,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这一规定,一是明确汛期起止日期的依据是当地的洪水规律,二是明确了规定汛期起止日期的权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3.紧急防汛期的确定
紧急防汛期的宣布实施事关重大,既不能轻易宣布,以免造成不应有的社会紧张和人员惊慌,也不能疏忽大意,过于信赖防洪工程设施的能力,贻误时机,应该准确、及时决策。当防洪工程设施防御的洪水接近设计水位或安全流量时,其安全系数接近设计标准,风险程度增大,随时都有出险的可能。尤其是当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当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立即采取全面的紧急措施抗洪抢险,防止发生重大灾情。为此,《防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紧急防汛期确定的原则和权限,即: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汛期和紧急防汛期的防汛抗洪
1.汛期的防汛抗洪工作
(1)及时、准确掌握汛情、工情、调动各方面力量为防汛抗洪服务
(2)对水库、水电站、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3)利用水库调蓄洪水、削减洪峰,是减轻或避免洪水灾害的重要防洪措施。
(4)蓄滞洪区的启用是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关键措施
2.紧急防汛期的防汛抢险
在紧急防汛期,时刻都有发生重大灾害的可能,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有关防汛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可能的措施和手段,尽一切可能避免重大灾害的发生,尽可能减轻洪水造成的损失。
在紧急汛期如出现河道、湖泊上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壅高水位,或者阻挡流势,恶化行洪、影响防洪安全时,应当按《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即: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
同时,在紧急防汛期若出现险情,为了应急抢险,需要调集能够应急利用的一切人力、物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为此《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专门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