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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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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法律制度  

 仙桃汉江分局  陈才平  录 

河道是天然水流经过千百万年冲刷而成的大系统,具有灌溉、排水、供水、航运、渔业养殖、旅游开发等多种功能。河道两岸优越的水土资源,便利的交通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但河流的洪水泛滥也给人类造成深重的灾害。因此,兴河之利、防河之害历来都是关系我国全局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江河治理,在河道管理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自然的原因和人为的因素,当前在河道治理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与河争地,河道设障阻碍行洪的情况相当严重,行洪断面缩减,降低了河道的泄洪能力;二是乱采河沙、破坏堤防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湖泊大量被填、被围,降低了湖泊对江河洪水的调蓄能力,加重了河道的泄洪负担;四是多年来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堤防、护岸与大量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薄弱,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人为破坏严重,不少工程效益衰减;五是泥沙淤积严重,河床逐年抬高,降低了河道的泄洪能力。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先后颁布《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河道管理概念  

河道管理就是运用法律、技术、经济、行政等手段,维护河势稳定和河道输水功能保持合理水位和水体自净能力,发挥江河湖泊的行洪、排涝、航运、发电、供水、养殖等综合效益的行为。它主要包括河道的整治与建设、河道及水质的保护(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河道采砂许可等)、河道清障等内容。  

二、河道管理范围  

(一)河道的概念  

     人们对于河道通常有几种理解:狭义的河道就是指河床,也就是江河天然水流的通道和载体;一般意义的河道是河流的同义词,也就是江河水流与河床的综合体;广义的河道不仅包括水流与河床,还包括河床范围以内及其边缘的附属物。  

从河道本身的构成来说,河道应包括堤防及其之间的主河槽、河滩、沙洲、岸线、两堤外的护堤地。因为河流本来就是自然资源,修建大量水工程以后,河流已经不完全是天然物了,而是经过人工的整治和改造,所以堤防、护岸及河道内的各项工程,已经成为河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二)河道管理范围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主要取决于河道设防(堤防)的情况和河道洪水水位。至于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划定,《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第三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第三款规定界定。  

www.jiaoshi66.com 三、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对河道的功能影响很大,应该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概念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闸坝、取排水口、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穿河的建设项目,简称涉河建设项目。  

   (二)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1.申报  

   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是否妨碍防汛抢险;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应;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3.处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同意兴建的,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不予审批。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www.jiaoshi66.com (四)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  

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是保证河道、湖泊防洪安全和工程设施建设自身安全的重要手段,但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促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审批的意见和要求去实施,这就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 开工审核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安排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  

2.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穿越河床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其位置和界限的放样情况,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的位置、界限进行。如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还应同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 参与验收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4. 长效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五)法律责任  

 《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河道采沙管理  

(一)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取土、弃置沙石,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二)河道采沙规划的要求  

河道采沙规划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并明确划定禁采区域,以确保工程防洪安全、河势稳定。  

 (三)河道采沙许可的审批  

  采沙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河道采沙申请书,说明采沙范围和作业方式,经批准并领取河道采沙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并对其采沙的范围、作业方式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取土、淘金、弃置沙石或者淤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www.jiaoshi66.com 五、河道防护  

河道的安全和正常运用,关系到河道附近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重要河道的安全和正常运用,甚至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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