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内所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用后应立即关闭,不得泄漏以免引起煤气爆炸;
——烧烤、烧腊时所用明火不得靠近墙壁,结束后关闭火源;
——厨房内应配置一定的灭火器,下班后自行关闭一切电源。
h) 楼层检查:
——严格清除死角内堆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物品存放不得靠近配电箱,不得靠近墙壁,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放置整齐有序,分类、分垛存放;
——营业区在营业时间营业部门应安排1人进行安全巡视,发现情况及时报告消防控制中心,营业停止后注意关闭一切电源和消除火种。
i) 电气线路检查:
——检查电气线路,防止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电火花、电弧等引起火灾;
——检查电气线路应防老化、破损、断落、碰线等,发现及时通知电工维修;
——开关、插座之底盒应为铁盒或阻燃塑料盒,来线应套蛇皮管或阻燃塑料管,接线头外应套黄腊管。
j) 防排烟系统检查:对于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的防排烟系统,应定期清洗送风管道、排风管道、排烟口、防火阀和正压送风口,避免烟气堵塞或管道不通。
4.4.2 巡检要求:
a) 消防员24小时分3班进行巡查,每班次按本规程“4.4.1”内容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管理中心班组长监督巡查,每班次至少对《消防安全巡检记录表》签到一次,督促消防员巡检到位;
c) 每周由消防管理中心班组长组织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d) 每季度由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班组长)组织对小区商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e) 每月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长组织对所有机房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f) 每两个月由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组织对高层、超高层建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4.4.3 隐患与处置:
a) 消防员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消除,并把火险隐患情况报告消防管理中心主管,填写《消防检查整改通知书》给隐患部门,限期在7日内整改完毕;
b) 小区内或外来施工人员需要在机房、楼层进行动火施工的原则上报市公安消防局审批。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由捎防管理中心派消防员到现场监督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火措施。动工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消防管理中心办理《临时作业动火申请表》,报主管经理审批后,方可施工;
c) 对违章施工人员违反操作安全规程的,应立即令其停止施工。不办证而擅自动火的,发现后除责成其补办动火证外,并对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4.4.4 复查:
a) 消防管理中心班组长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督促隐患部门切实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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