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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导干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大会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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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继续围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的这个基本问题,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要解决好这两大课题,全党上下就必须旗帜鲜明、坚持不懈的反对腐败。腐败是当前中国社会最大的社会污染,是足以在内部搞垮我们党的最大危险。因此,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根据市委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进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工作安排,我今天向全市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就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介绍一些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我今天主要讲两个方面内容:
  
  一、如何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
  
  今年1月26日召开的中纪委七次全会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做出客观评价。一方面,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了平稳健康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继续得到遏制,一些诱发腐败的深层次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这与十五大中纪委报告中所提到的“有些腐败现象没有得到遏制,甚至在一些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中蔓延”的表述有很大改变。另一方面还必须清醒的看到,腐败在一些领域,一些部门还相当严重,反腐败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什么是腐败和职务犯罪 “腐败”这个词在现今社会较为流行,虽然大家对它都十分熟悉,但我认为大家有必要在理念上对腐败的内涵外延有个界定,防止对腐败评价泛化的倾向。腐败是指不正当的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西方学者把腐败公式列为:腐败=权力+机会+失去控制力。
  
  腐败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和管理国家稀缺资源的权力。行贿者之所以甘冒风险向公职人员行贿,公职人员之所以能够以权谋私,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些人代表国家掌握一定的稀缺资源,并具体负责这些资源的分配。这些资源既有物质形态的,如土地和专营物资,又有非物质形态的,如营业执照、进出口许可证、贷款额度、公共工程承包权等。由于这些资源本身是稀缺的,所以围绕这些资源的分配,会产生激烈的供求矛盾,使得管理和分配这些资源的公职人员拥有了充足的腐败本钱,并使稀有资源管理和分配的公共权力具有了可交易性。第二,腐败动机。腐败动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心理欲望。这种腐败的欲望有的是在权力运行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有的是在外界环境不断刺激,如行贿者的进攻,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而产生的。公职人员当然知晓自己管理和分配的稀缺资源的价值和自己权力的价值。当他们面对远大于自身合法收入的贿赂,抵挡不住物质诱惑而失去自控能力时,便会产生强烈的腐败动机。在腐败动机产生之后,腐败行为就进入了临界状态。第三,腐败机会。腐败机会是指腐败行为得以实现的必要客观条件。权力运行缺乏规则或规则弹性过大,多表现为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缺陷。腐败的机会除了能够由客观条件引发之外,还可以由公职人员人为制造引发。人为制造的腐败机会和法律法规本身的制度缺陷结合在一起,就使腐败分子拥有充分的腐败可能,在腐败动机的强烈驱使下,腐败行为就不可避免的了。概括腐败行为的三元结构,权力是腐败的物质条件,动机是腐败的心理条件,而机会则构成腐败的制度条件,三者缺一不可,紧密联系。腐败的实质就是权钱交易。
  
  从外延上分析腐败,类别可分为政治腐败、经济腐败和生活腐败。政治腐败是指腐败已成为政治制度运行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诸如卖官封爵,任人唯亲,徇私枉法,官官相护等。经济腐败是以非法攫取物质利益为特征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生活腐败是以放纵私欲为特征的,诸如贪图享乐,挥霍资财,公款摆阔,沉湎酒色等。
  
  腐败因其危害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白色腐败、灰色腐败和黑色腐败。在当前,白色腐败多表现为行业或部门不正之风。灰色腐败是指违规违纪不违法行为。黑色腐败则是以触犯刑律为特征,构成职务犯罪的行为。
  
  职务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简言之,职务犯罪就是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从法律上讲,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违背职责,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侵害国家、集体、公民利益,触犯法律,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职务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行使国家权利的工作人员;二是主观方面,职务犯罪是由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构成的;三是客观方面,职务犯罪表现为滥用职权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活动;四是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管理的正常活动,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和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利。职务犯罪分为三类:“贪污贿赂罪”,以犯罪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特征。各罪都有犯罪数额的规定,刑法分则第八章共有12个罪名。“渎职罪”,以犯罪主体滥用职权或行使不当,虽然没有获取利益,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各罪均有损失额度或危害程度的规定,刑法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侵犯公民权利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危害社会秩序。比照一般主体依法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各章节中共有40 个罪名。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治理腐败的突出环节。
  
  (二)腐败行为的成因
  
  腐败是一个历史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腐败都具有共性特点。但在我国现阶段,腐败有着鲜明的时代印迹和特殊原因。这个问题需要说清楚,否则就对为什么改革开放以后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进而会对改革的正确性、改革的前途产生怀疑。现阶段产生腐败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造成的规范缺位,是腐败生成的体制因素。完善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腐败机率很小的经济体制。但我国当前处于体制转换时期,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中,规范失控现象随时随处可见,从而使腐败发生的机会大大增加。马郑刚同志提出的抛物线理论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他指出随着旧体制的逐渐失效,腐败机会增加,腐败现象逐渐上升;随着新体制的建立,遏制腐败的制度因素逐渐增强,腐败现象逐渐减少。他认为这个抛物线在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达到最高点,然后逐渐回落。到2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时,腐败蔓延的势头将得到基本遏制。其二,市场经济观念中的负面影响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腐败生成的思想因素。社会转期,人们思想观念受到各种思潮的冲击,尤以拜金主义为甚,人们公开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加之社会上一部分人不择手段爆富的示范效应,使人们的道德感下降。公共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降低,一部分党员及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拒腐防变的思想和道德防线受到空前的冲击和破坏。其三,权力的运行、监督机制不健全,是腐败蔓延的环境因素。我国当前正处于行政权力过渡澎涨,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公共权力运行程序法律缺失的阶段。好多没规范的问题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随机处理,由于有的地方或部门治党不严、治政不严、治吏不严,权力过于集中,权力分配不合理且不受制约,领导者独断专行,掌权者拥权自重,就必然导致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其四,对腐败的查处打击不力,腐败成本不高是导致腐败蔓延的症结所在。在立法方面,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数额标准一提再提,应受刑事追究的覆盖面一缩再缩,贿赂立案标准已由80年代的2000元提高到现在10000元,是同样数额的其他侵财犯罪的立案标准的10倍。在执法执纪方面,由于执法不严、行政干预、多头办案造成的成案率过低现象十分突出。另外,由于腐败行为隐蔽性强、反腐败力量不足、查办手段落后等原因,未被查办的腐败案件是一个很大的“黑数”。由于腐败的代价和成本如此之低,助长了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有些人因此铤而走险。
  
  (三)、当前腐败行为的特点和危害
  
  腐败行为因发生在权力阶层,即社会管理阶层,一旦蔓延开来,必然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建设造成严重冲击和破坏。进而危及政权的稳固。八九年的“六·四”风波造成了全国性的社会动荡,腐败现象蔓延是引发这场风波的重要原因之一。七十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因腐败丑闻造成政权更迭,而反腐败也越来越多的成为政党间政治斗争的工具。反腐败国际组织于九三年在德国成立,每年通过对金融数据的分析对各国的腐败程度排名,九五年中国在41个国家中倒数第2名,九六年在51个国家中倒数第5名,九八年在85个国家中排名54名。可见,我国反腐败工作力度逐渐加强,成效显著。腐败不仅是内政问题,还直接影响国家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投资和国家在国际政治斗争中的地位。
  
  我国当前的腐败现象的状况已非与八十或九十年代所能比。其突出特点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数额大。大家可以从传媒披露的案件中了解到,动辄几十万、上百万,成千万、上亿元的案件也不鲜见。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财政局预算科长罗斌个人贪污公款就达1.5亿元。厦门远华案给国家造成的关税损失达700亿。腐败现象给国家和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胡鞍钢同志运用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对我国90年代后半期各类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估算,他认为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造成的损失平均每年占gdp的13.2%——16.8%之间。在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
  
  二是涉及广。当前金融、证券、建筑、粮食、海关、司法、经贸、土地等部门是腐败案件多发部位,“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成为反腐败的重点。官吏腐败和司法腐败替代贪利性腐败成为腐败中的突出问题。腐败活动几乎涉及所有公共权力和社会管理领域,造成了“腐败无处不在”的社会印象,严重扭曲了公众对公共权力运行的正确认识。败坏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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